本报讯 记者徐秀丽报道 6月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ぬ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餍挛欧⒉?。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せ啤⒈粑V匾图侗鹞奈镉畔缺;せ?、地下文物?;ぴ鹑稳酥贫鹊饶谌菪慈敕ü?。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すぷ鳎奈锉;な乱的扇氡炯豆窬煤蜕缁岱⒄构婊忧课奈锉;せ购投游榻ㄉ?,建立健全文物?;すぷ骰疲芯拷饩鱿喙刂卮笪侍?。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さノ坏鹊氖乱敌允杖?,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な乱担魏蔚ノ换蛘吒鋈瞬坏们终?、挪用。依托文物?;さノ簧枇⒌穆糜尉扒杖?,应当优先用于文物?;?。对在文物?;すぷ髦凶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抢救性?;び朐し佬员;ぁ⒌サ惚;び爰罕;は嘟岷系脑?,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ご胧?。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条例》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由借出单位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借用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借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此外,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设定并明确援引条款、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短趵饭娑?,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文物保护单位的?;し段谝婪ɑ璧墓苤瓶沼蛏米允凳┪奕思菔缓娇掌鞣尚谢疃?,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