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文物系统性?;ず秃侠砝玫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ず涂萍即葱鹿婊耐ㄖ罚ü旆ⅰ?021〕43号),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文物?;す婊嘀迫哺?/h3>
(一)评估现行规划。已有?;す婊诨蛄俳谙薜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为适用的规划,可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继续延期执行;评估结果为不适用的规划,应启动规划修编。修编应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并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作为修编文本的附件。
(二)分类编制规划。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组织排查本地区大遗址?;す婊ぷ髑榭觥I形幢嘀乒婊?,指导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编制任务要求、时间节点,尽快完成编制、报审和公布,实现100%覆盖。?;す芾硖跫丛?、面临较大城乡建设开发压力的大遗址,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体例系统全面、内容详尽完备的?;す婊?,确保管控措施的系统性和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执行性。?;す芾硖跫虻ァ⒚媪俪窍缃ㄉ杩⒀沽闲?、现状保护为主的大遗址,可简化保护规划编制体例,通过编制图则的形式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相应管理规定??缜蛳咝源笠胖?、大遗址片区,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二、做好文物?;す婊牍量占涔婊谓?/h3>
(一) 分类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大遗址及周边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文物安全、环境协调、功能协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具有?;ぜ壑登椅醋髌渌猛镜墓乓胖?、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应明确为文物古迹用地;?;で段?,经市县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评估认为与文物保护利用要求不冲突的,可保留土地现状,根据文物?;す芾砉ぷ鹘?,适时按程序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 加强规划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划定?;で?,明确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文物?;す婊ㄉ笄?,应附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す婊胂喙毓量占涔婊汀耙徽磐肌毕谓雍硕砸恢碌囊饧?;批复后30日内,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で翱占淅玫哪谌?,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统筹文物?;ず团┮蹬┐宸⒄?/h3>
(一)适度发展农业生产。省级文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し段诘挠谰没九┨锒源笠胖吩斐傻挠跋斐潭冉信挪椋嘀拼χ梅桨?,报请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稳妥有序,分类处置。经论证造成明显影响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ず煜呤坎患跎?、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大遗址?;し段诘挠谰没九┨锘ǔ晒惺实庇呕髡?。不造成影响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文物?;す婊喙毓芸匾笕范婀宋奈锉;ず团┮悼沙中⒄沟呐┮瞪J?。因文物?;だ蒙婕罢加酶氐?,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级文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大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对纳入监测监管平台的大遗址?;し段谟谰没九┨镌莼航ㄉ韪弑曜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は殖。笆北ǜ嫠诘匚奈镏鞴懿棵?,经文物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支持位于文物?;し段?、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留村庄,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升乡村风貌、改善人居环境,?;ご形幕挪团└幕?,发展绿色低碳业态,打造文物?;だ煤涂沙中⒄沟摹昂兔老绱濉钡浞?。
四、强化用地保障
(一)统筹用地指标。市县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梳理大遗址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地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中予以积极保障,市县计划指标不足、耕地占补无法平衡的,可按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突出重点保障。由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重要大遗址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且文物保护规划已按程序统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经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由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请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研究解决。
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要大遗址清单(第一期)(见2版)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